刊登日期: | 2018/1/30 |
發文日期: | 2018/1/30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65B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北港金福順荖葉檳榔舖朝天宮天上聖母大旗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一、名稱:北港金福順荖葉檳榔舖朝天宮天上聖母大旗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 (一)年代:約清領末期至日治初期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長427公分,寬94公分,厚0.8公分(含旗管) (四)主要材質:金蔥線、布。 (五)指定理由: 1、該旗為重要民俗「北港朝天宮迎媽祖」相關文物,見證北港舖戶與北港商業蓬勃發展現象。 2、旗幟上「臺笨」字樣,與本縣一般古物北港震威團飛虎旗寫法相呼應,且「臺」字寫法見於清領時期之匾額、梵鐘,足以見證文物年代。 3、大旗保存完整,長度427公分乃傳世大旗中尺寸較大者。且金銀蔥線編織細膩,具清領末期刺繡風格。 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30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65B號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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